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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 技 术 指 标
徐州市水性漆厂企业标准

代替Q/320302IGC01—2000

江苏省徐州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备案注册

本标准的编写贯彻了GB/T 1.1—2000和GB/T1.2—2002《标准化工作导则》的有关规定。

本标准于2000年7月首次发布,于2004年3月第一次修订。

1、 范围

本标准规定了水性漆的要求、试验方法、检验规则、标志、使用说明书、包装、运输及贮存。本标准适用于水性漆。

2、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,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。

GB/T1720—1989 漆膜附着力测定法

GB/T1723—1993 涂料黏度测定法

GB/T1724—1989 涂料细度测定法

GB/T1725—1989 涂料固体含量测定法

GB/T1726—1989 涂料遮盖力测定法

GB/T1727—1992 漆膜一般制备法

GB/T1728—1989 漆膜、腻子膜干燥时间测定法

GB/T1730—1993 漆膜硬度测定法、摆杆阻尼试验

GB/T1731—1993 漆膜柔韧性测定法

GB/T1732—1993 漆膜耐冲击测定法

GB/T1734—1993 漆膜耐汽油性测定法

GB/T1735—1989 漆膜耐热性测定法

GB/T1740—1989 漆膜耐湿热性测定法

GB/T1763—1989 漆膜耐化学试剂性测定法

GB 3186—1989 涂料产品的取样

GB 9278—1988 涂料试样状态调节和实验的温湿度

GB/T 9750—1998 涂料产品包装标志

GB/T 9761—1988 色漆和清漆 色漆的目视比色

GB 9969.1 工业产品使用说明书 总则

GB/T 13452.2—1992 色漆和清漆 漆膜厚度的测定

GB/T 13491—1992 涂料产品包装通则

3 实验方法

3.1按GB3186—1989规定进行

3.2试验的状态调节和实验的温湿度按GB 9278—1988规定进行。

3.3漆膜制备按GB/T 1727—1992中6.1规定进行(刷涂法)。

3.4漆膜厚度的测定按GB/T 13452.2—1992方法2或方法3规定进行。

3.5漆膜颜色及外观的测定。

按GB/T 9761—1988规定进行。

3.6细度的测定

按GB/T 1724—1989规定进行

3.7流出时间的规定

按GB/T 1723—1993规定进行

3.8固体含量的测定

按GB/T 1725—1989规定进行

3.9遮盖力的测定

按GB/T 1726—1989规定进行。

3.10干燥时间的规定

按GB/T 1728—1989规定进行。

3.11硬度的测定

按GB/T 1730—1993规定进行。

3.12 柔韧性的测定

按GB/T 1731—1993规定进行。

3.13 耐冲击性能的测定

按GB/T 1732—1993规定进行。

3.14附着力的测定

按GB/T 1720—1989规定进行。

3.15耐盐水性、耐碱性的测定

在打磨过的马口铁板上,刷涂两遍,间隔4小时,于60度烘干8小时,并封边,其余按GB/T 1763—1989中第3章的甲法规定进行。

3.16 耐湿热性的测定

按GB/T 1740—1989规定进行。

3.17耐汽油性的测定

按GB/T 1734—1993规定进行。

3.18耐热性的测定

按GB/T 1735—1989规定进行。

4 检验规则

4.1 水性漆由生产厂的质量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规定进行检验,合格后方可出厂,并附有合格证。

4.2 以每一配漆罐的产量为一批次。

4.3 水性漆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。

4.3.1 出厂检验项目为:漆膜颜色及外观、细度、流出时间、固体含量、干燥时间、柔韧性、耐冲击性、附着力。

4.3.2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试验;

——新产品定型鉴定时;

——当原材料、工艺、配方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;

——停产半年恢复生产时,

——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。

4.3.3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表1全部内容。

4.4若型式检验结果中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,应自该批产品双倍量的包装中,抽取样品进行复检,仍不合格,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产品。

4.5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发生异议,由双方协商解决或由法定检验机构按本标准规定进行仲裁。

5 标志、使用说明书

5.1 标志

按GB/T9750—1998规定执行外,还应标明产品的标准号、净含量、质量合格证、生产日期或批号、贮存期。

5.2使用说明书

水性漆的使用说明书应符合GB 9969.1的有关规定

6 包装、运输、贮存

6.1 包装

水性漆的包装按GB/T 13491—1992规定进行。其净含量应符合国家技术监督局(1995)第34号《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》。

6.2 运输

水性漆在运输时,应防止日晒雨淋,并应符合运输部门的有关规定。

6.3 贮存

水性漆应贮存在通风良好、干燥的库房内。

6.4 水性漆在符合6.3和6.4规定的要求下,自生产之日起,有效贮存期为一年。超过贮存期可按本标准检验,合格后仍可使用。
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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